省政府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》
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城镇推广建立“慈善超市”
本报讯 日前,省政府制定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》。《意见》提出,我省将力争到2010年末,建立覆盖全省的社会救助体系。
《意见》提出,全省各市州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适时调整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,每年公布一次。对低保家庭中的“三无人员”、重病、重残、老年人、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,在政策范围内分类施保。要不断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,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供养范围,并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,建设一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。
建立临时救助制度《意见》指出,省民政厅、省财政厅和省政府法制办要研究制定《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》和《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》,多渠道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。实施门诊、住院和住院后救助。同时,建立和推进临时救助制度。 在城镇推广建立“慈善超市” 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,拓展筹资渠道,扩大慈善志愿者队伍,广泛实施救助项目。在城镇积极推广建立“慈善超市”,搞好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。健全就业服务体系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,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,减免诉讼和服务费用。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救助,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益。对农村住房特困救助对象,要采取“结对子”、“包片建点”及其他社会互助等途径解决。
此外,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,在医疗、教育、住房、水电暖、有线电视等方面对各类困难家庭实行减免优惠政策。